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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民间借贷的六大风险
发布时间:2021-12-23

  目前,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基本是以人际交情和信用为基础,相比较我国的机构性金融贷款手续麻烦申请难度大而言,一些资金需求者更趋于选择民间借贷,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间资金的需求,然而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往往面临着借款难以收回的巨大风险,那么,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

  

  一、借款人的信誉与偿还能力的风险。借款*有借款担保和抵押,不但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其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贪图高息而盲目出借。对于大额借款*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挽救。

  

  二、借款用途的风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三、借款利息的风险。《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风险。《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则是不受法律保护,除借款人作自愿偿还外,依法将会被法院驳回。因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五、追款手段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方式,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借款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避免将来官司打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六、借贷地域的风险。确定借贷管辖法院,这在生活实践中,常会碰到借款人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归还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考虑到各地的司法环境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这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利的。因此,建议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设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民间借贷存在着各种风险,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将风险可控化,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经济损失。